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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清廉泽州——纪法微课堂》 | 第九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发布时间:2023-03-31      信息来源:泽州县融媒体中心      

纪法微课堂

(第九期)


    为推动纪法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教育引导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明纪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由县纪委监委主办、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特开设“纪法微课堂”专栏,采取问答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规进行详细解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时时处处用纪律的尺度衡量和校准自身的一言一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纪法链接



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如何把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如何把握在组织初核、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组织核实”,主要是指在立案审查前,党组织对反映的问题线索采取的调查、核对、确认等工作,既包括初步核实工作,也包括巡视巡察、谈话函询中的抽查核实等工作。“立案审查”,主要是指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审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重在强调“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如何把握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同案人”,主要是指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了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其他人”,主要是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了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要是指被检举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纪律处理。“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问题”,通常是指被检举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追究。


如何把握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主动挽回损失”,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何把握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强调的是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包括退还违纪所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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