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微课堂
(第七期)




为推动纪法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教育引导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明纪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由县纪委监委主办、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特开设“纪法微课堂”专栏,采取问答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规进行详细解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时时处处用纪律的尺度衡量和校准自身的一言一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如何理解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所谓“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所谓“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参加选举,并可以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称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这里的“坚持不改”,主要是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继续犯同类错误或者又犯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条件。所谓“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不仅包括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的新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发现违纪党员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违纪行为,上述两种情况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但若留党察看期间所犯错误按照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不视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
如何理解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后果?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后果主要有三个: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建议撤销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期间自留党察看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各级党组织在提名或者推荐候选人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