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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4      信息来源:泽州县政府网      

泽州县各机关、团体、事业、民办非企业和辖区内所属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3号)、《晋城市残联关于转发〈山西省残联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晋市残字〔2022〕30号)的规定,现就关于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泽州县各机关、团体、事业、民办非企业和辖区内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企业:2023年4月17日—7月16日;

              其他:2023年7月17日—10月31日。

三、审核方式:

为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以“便民、高效、统一、安全”为基本原则,用人单位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

网址:http://220.194.147.73:8443/wbxt/#/login

四、相关说明:

(一)2022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五、咨询方式:

联 系 人:周艳婷 程娇娇

联系电话:0356-3958111 

地    址:泽州县金村镇晋北社区达康路99号(县康复医院1019号) 

附件1-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材料.doc

附件2-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申报流程.doc

                                                        泽州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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