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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4      信息来源:泽州县政府网      

为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现将《关于印发<晋城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奖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残字〔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五五分摊;县级安置残疾人涉农合作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补贴奖励对象

经县残联验收合格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和县级安置残疾人的涉农合作社。

三、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1.具备晋城市户籍:

2.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等级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3.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按照30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其中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1至3级)的,奖励补贴标准可提高至5000元/人。

(二)县级安置残疾人涉农合作社:安置残疾人涉农合作社所用残疾人年工资不得少于4000元,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人补贴奖励资金2000元,具体奖励人数根据各申报单位的实际安排残疾人数进行计算。

(三)补贴奖励对象符合多个补贴标准的,不予重复补贴。

四、申报单位人数认定

(一)安置残疾人的涉农合作社安置的残疾人年龄应符合16-59周岁。

(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是法人及股东的不受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段限制。

(三)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应提供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7月底以前,补贴奖励对象如实填写《泽州县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和《泽州县残疾人就业花名表》,携带《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工作照、补贴奖励对象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为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等凭证,向乡镇残联申报。 

(二)初审。8月10日以前,乡镇残联对申报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补贴奖励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在《泽州县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至县残联。

(三)审批。9月底以前,县残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审核后,提出补贴奖励意见,并在当地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将补贴奖励资金拨付至补贴奖励对象。

六、工作要求

(一)补贴奖励对象应不断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安置残疾人的收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确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积极吸纳周边有一定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

(二)各乡镇残联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职责,对补贴                                    —3—        

奖励对象中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审核。

七、监督检查

(一)乡镇残联将对补贴奖励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补贴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以及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用途等,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补贴奖励对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由县残联取消补贴奖励对象的认定资格,并追回补贴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表:泽州县2021年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资金公示花名表.xlsx


                                                      泽州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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